在正式形成处置方案时,对于超本行处置权限的项目,应报上级行审批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置项目,不需报批:
(一)通过拍卖方式处置抵债物,拍卖活动在重要媒体进行了公告,拍卖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性得到了充分保证的;
(二)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处置抵债物,招标活动在重要媒体进行了公告,招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性得到了充分保证的。
按照本条规定不需报批的项目,应将处置过程中的重大事宜以及正式的处置方案及时报备总行资产保全部。
第十九条 申报材料
上报的抵债资产处置方案应包括抵债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和相关附件。
抵债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抵债物情况介绍;
2.处置工作过程介绍;
3.购买方情况及其他询价者情况介绍;
4.选定购买方的过程与理由;
5.处置价格的形成与合理性分析;
6.分期付款方式下购买方的偿还能力分析和担保措施。
申请报告附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处置过程中的所有重要会谈记录;
2.有关的广告、公告复印件;
3.其他可以支持申请报告内容的材料。
第二十条 审查要点
上级行应重点审查以下方面:
(一)处置过程是否做到了充分的公开透明;
(二)是否有理由对处置价格的合理性作出怀疑;
(三)付款方式是否合理;
(四)在采用分期付款的情况下,付款计划是否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后续款项的偿付有无得到充分保障。
第四章 中介机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管理部门
各行资产保全部门为本行资产处置过程中资产评估机构、拍卖机构、专业处置机构、招标公司、各类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的管理部门,负责对中介机构的聘用、考核与解聘工作;
各行资产保全部门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工作应在本行资产处置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下开展。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的选取方式
对中介机构的选取应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
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选取的,被邀请单位应是同类中介机构中业绩卓著、声誉良好者;被邀请单位数量不得少于拟选聘单位数量的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