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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抵债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在认定处置行为是否正当时,应重点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审查:
  1.处置行为是否坚持了公开透明原则并符合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2.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只要处置行为坚持了公开透明原则,抵债物处置价格合理,且不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一律认定为处置行为正当。
  变现损失的有无不作为判断处置行为正当与否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处置行为公开透明性的认定
  如处置行为满足以下三点,则可以认定处置行为具有充分的公开透明性:
  1.就拟处置抵债物的性质来说,所选择的公开方式足以使相当数量的潜在购买者知悉处置信息;
  2.选择更大范围的公开方式会使公开成本显著上升且不是十分必要;
  3.所有知悉处置信息的潜在购买者都可以便捷地与处置方取得联系,并可以获得与其他潜在购买者完全公平的竞争机会。
  第三十条 处置价格合理性的认定方法
  处置价格合理与否应根据处置当时的一般市场条件及信息条件进行判断,在判断处置价格合理与否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不得因为抵债物处置以后市场行情好转,抵债物价格上涨,而认为处置价格过低;
  2.不得因为处置以后市场行情走低,抵债物价格下跌,而将处置当时过低的价格认定为合理;
  3.判断处置价格在处置当时是否合理,应以当时的一般市场情况为依据,不得以极个别的特殊交易案例作为评判的依据;
  4.判断抵债价格是否合理,应注意当时处置方所掌握信息的有限性,不得依据处置方难以获得的更好商业信息来认定处置价格不合理;
  5.要注意合理价格本身有正常的区间范围,谈判能力的强弱对最终交易价格有相当的影响,不能一律以合理价格区间的最大值作为评判价格合理与否的标准;
  6.要考虑到市场对银行抵债物资的压价心理导致的正常价格下浮;
  7.要考虑到处置紧迫性压力造成的抵债物价格的正常下浮。
  第三十一条 处置责任的追究
  因处置不及时而造成多支出保管费用、抵债物损坏、丢失或大幅跌价等损失的,由处置责任人承担责任;
  因处置过程未作到充分的公开透明导致处置价格不合理的,由处置方案制定人承担责任;
  在处置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发现要移交国家司法部门或行内纪律监察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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