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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远期信用证(进出口)项下汇票贴现及应收款买入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远期信用证
(进出口)项下汇票贴现及应收款买入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总发[2002]91号 2002年7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总行营业部:
  为规范我行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和应收款买入业务的操作,加强管理,防范风险,总行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远期信用证(进出口)项下汇票贴现及应收款买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规定》对我行远期信用证项下票据贴现和应收款买入业务操作进行了统一规定,是防范风险的重要措施。各分行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严格按照本《规定》要求办理。
  二、根据我行国际结算业务的发展状况及客户的需求,目前本《规定)仅限于远期信用证项下的汇票贴现及应收款买入,其他外币票据贴现业务仍需逐笔上报总行审批。
  三、依据《中国建设银行贸易融资额度管理暂行规定》(建总发[2001]121号),贴现及买入业务占用代理行额度,不占用客户的贸易融资额度。
  四、贴现/买入业务不同于信用证议付业务:
  1.提供融资时间不同:议付行为发生在议付行审核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认为单证相符时,给客户提供融资。贴现/买入业务发生在贴现/买入行收到开证行或其指定行出具的付款承诺后,给客户提供融资。
  2.风险不同:议付行为是基于开证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付款条件是单证相符。贴现/买入是基于承兑行(承诺付款行)无条件的付款承诺。因此后者风险小于前者。
  3.利率不同:两种业务承担的风险不一样,因而采用不同的利率,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贴现/买入业务的利率低于议付业务。
  五、为方便客户,简化业务操作,依据本《规定》客户只需签订一份《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应收款买入协议》,此协议不涉及具体的金额、期限、费用、利率等,只规定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办理具体业务时,已签订协议的客户填写《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应收款买入申请书》,注明此协议编号,表示受此协议约束。经办行审核同意后,即可办理业务。
  六、根据贴现/买入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会计核算暂比照贴现业务处理,以承兑行或开证行的加押确认付款电文作表外科目登记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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