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规范
(2003年4月21日 财教[2003]2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行为,提高项目考评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依据《
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教科文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考评工作规范、技术规范、行为规范等。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参与项目考评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财政部、中央级教科文部门(以下简称教科文部门)、项目单位、专家组、中介机构以及相关人员。
第二章 工作规范
第四条 工作规范主要包括项目考评工作的组织管理、各方权责、合同关系、中介机构及项目考评专家应具备的条件等相关内容。
第五条 项目考评工作由财政部统一组织管理,财政部、教科文部门和项目单位分级实施。财政部、教科文部门可以直接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项目考评工作。
第六条 财政部和教科文部门依据项目特点和工作需要组织专家组或遴选中介机构,明确项目考评要求,确定具体考评方案,认定项目考评结果。
第七条 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考评时,委托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权责应以协议的形式加以约定。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考评目标及内容、考评形式和要求、提交考评结果的期限、委托方的协作事项、考评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方式等。
第八条 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
(二)具有相关行业管理组织机构颁发的专业资质,或者具有财政部认定的考评资格。
(三)具有一定数量且与考评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
(四)具有一定规模且结构合理的咨询专家支持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