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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院星级评定要求(试行)

电影院星级评定要求(试行)
(2002年8月15日 广发影字[2002]838号)

前言


  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下达的执行国标委计划(〔2002〕41号)的文件(广技监字〔2002〕73号),《星级影院评定标准》列为国家标准。
  由于目前国际上没有可参照的相关国际标准,且标准中涉及到建筑设计、设备设施、视听技术条件、服务质量等多学科、多方面的问题,为慎重起见,考虑先制定本要求,经一段时间试行、修改后,再定为国家标准。
  中国电影科研所接到任务通知后,组织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的有关专家编写了《电影院星级评定要求》(试行)。本要求编制中参考了GB/T3557-94《电影院视听环境技术要求》,GB/T15397-94《电影录音控制室、鉴定放映室及室内影院A环、B环电声频率响应特性测量方法》,GB/T 4645-94《室内影院和鉴定放映室的银幕亮度》,GY/T183-2002《数字立体声电影院的技术标准》,GB/T 14308-1997《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际相关技术文件资料,在视听技术环境和服务质量方面对电影院进行了规范。
  对本要求中未涉及的引用标准中的其他条款,只要与本要求中的相关条款不相冲突,均可视为有效或被引用。
  本要求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提出;
  本要求由中国电影科学技术研究所归口;
  本要求由中国电影科学技术研究所起草;
  本要求起草小组:《电影院星级评定要求》工作组;
  本要求为首次试行发布。

  1.范围
  本要求规定了电影院星级评定的主要依据,要求及条件。 
  本要求适用于对外营业、配有固定式电影放映设备和还音设备的电影院、文化宫(馆)、俱乐部、影剧院及礼堂等放映单位的星级评定(统称电影院)。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要求的引用而成为本要求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要求,然而鼓励根据本要求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要求。 
  GB/T 3557-94 《电影院视听环境技术要求》 
  GB/T 15397-94 《电影录音控制室、鉴定放映室及室内影院A环、B环电声频率响应特性测量方法》 
  GB/T 4645-94 《室内影院和鉴定放映室的银幕亮度》 
  GY/T 183-2002 《数字立体声电影院的技术标准》 
  3.定义与代号
  3.1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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