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4 采用计算机售票系统。
6.2.1.5 有醒目的显示映出节目单(包括片名、片长、国别、声音制式、画幅格式等内容)、映出时间表、价格表的显示设施。
6.2.1.6 有宣传广告橱窗和其它宣传设施,宣传面积宜不小于15平方米。
6.2.1.7 观众厅应配有牢固、舒适的软椅。有不对银幕形成干扰光的排号灯或通道照明灯及有中、英文标识的安全出、入口指示灯。
6.2.1.8 观众厅应有明显的温度指示。
6.2.1.9 配有合格的35mm固定式电影放映设备及还音设备,能放映各种画幅格式(包括普通银幕、遮幅宽银幕、变形宽银幕)和模拟立体声影片。
6.2.1.10 配有激光唱机和其它映前宣传设施。
6.2.1.11 配有必要的测试片和维修工具。
6.2.1.12 有固定的银幕架。应采用穿孔、放映时无可视拼缝的银幕。设有可调节的幕框机构。
6.2.1.13 卫生间应有符合现行的国家和地方卫生部门所规定的卫生设施。卫生间进口处应有隔屏,清洁无异味;有洗手池、面镜和挂衣钩,有良好的通风换气装置;设蹲、座式便器,分离式小便斗,厕位分隔,有冲洗装置,放置防臭剂,防滑、安全地面;有供残疾人使用的厕位。
6.2.1.14 设有通风换气和冷暖设施(夏季不高于28℃,冬季不低于18℃)。
6.2.2 视、听技术条件
6.2.2.1 观众座椅两扶手中心到中心宽度应不小于0.52米,净宽应不小于0.44米。
6.2.2.2 观众座椅短排法(每排座位数不多于22座)排距应不小于0.90米,长排法排距应不小于0.95米。
6.2.2.3 设计视点高度应不高于1.80米。
6.2.2.4 最近视距不应小于最大有效放映画面宽度的0.50倍。
6.2.2.5 最远视距不应大于最大有效放映画面宽度的2.7倍。
6.2.2.6 每排视线超高值应不小于0.10米。
6.2.2.7 最大仰视角应不大于45°。
6.2.2.8 变形宽银幕画面宽度应不小于6米。
6.2.2.9 银幕中心亮度应为55±15cd/平方米。且两台放映机之间的亮度差应小于7cd/平方米。
6.2.2.10 银幕亮度分布应在65-80%之间。
6.2.2.11 银幕杂散光干扰度应不大于0.50%。
6.2.2.12 银幕反射光色温应为5400±400K。且两台放映机色温差应小于120K。
6.2.2.13 银幕画面稳定性
影片在片槽内的横向晃动应小于0.03毫米。纵向抖动应小于0.03毫米。
6.2.2.14 银幕画面清晰度
中心视场应不小于56线对/毫米。周围视场应不小于40线对/毫米。
6.2.2.15 放映光轴的水平偏角应不大于3°。
6.2.2.16 放映光轴的垂直偏角宜不大于4°,应不大于6°。
6.2.2.17 影片在放映中,应无触发干扰声。
6.2.2.18 观众厅动态本底噪声应符合NC35噪声评价曲线要求,多厅电影院须增加相邻影厅用B环粉红噪声发生器总声级为95dBC的测试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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