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院星级评定暂行办法
(2002年8月15日 广发影字[2002]838号)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电影放映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提高电影院的技术、管理和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照《
电影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影院星级评定采取自愿原则。
电影院星级评定,根据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制定的《电影院星级评定要求》(试行)进行。
第三条 星级的高低表示该电影院在设备设施、视听技术条件及服务项目等方面所达到的不同标准。星级标准按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依次划分电影院的等级,五星为最高级。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设立总局电影院星级评定机构,负责全国电影院星级评定的指导工作,并具体负责四、五星级电影院的评定及三星级电影院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经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备案,可设立省级电影院星级评定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一、二星级电影院的评定,三星级电影院的初评及四、五星级电影院的初审、推荐工作。
省级电影院星级评定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检测设备。
第五条 申请星级电影院评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电影院或从事经营放映电影业务的影剧院、文化宫(馆)、俱乐部、礼堂等放映单位;
二、具有卫生、消防、环保等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许可证;
三、电影院(包括多厅影院的所有厅)必须配有固定式电影放映、还音设备和《数字电影技术要求》(暂行)规定的条件;
四、营业放映电影三个月以上。
第六条 申报一、二星级电影院,应当向省级电影院星级评定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电影院星级申请报告》。
评定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
电影院星级评定要求》(试行),组织检测组逐项进行实地检查和测试并形成《检测报告》,由专家根据《检测报告》对电影院进行评审和定级。符合标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颁发相应的《星级证书》,授予相应的《星级标志》。评定结果报总局电影院星级评定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