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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呈郑州市<关于确认查处经营发行非法音像制品案件执法主体的请示>的函》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转呈郑州市<关于确认查处经营发行非法
音像制品案件执法主体的请示>的函》的复函
(2003年8月6日 国法秘函[2003]16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转呈郑州市<关于确认查处经营发行非法音像制品案件执法主体的请示>的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依据《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经营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音像制品同时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附: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呈“郑州市《关于

确认查处经营发行非法音像制品案件执法主体的请示》”的函

(2003年7月1日)



国务院法制办:
  我办于2003年6月23日收到郑州市政府法制局《关于确认查处经营发行非法音像制品案件执法主体的请示》。该请示涉及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的解释问题。我办无权对此进行解释。现将郑州市政府法制局的请示报上,请予解释。

  附:

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关于确认查处

经营发行非法音像制品案件执法主体的请示

(2003年6月19日)


省政府法制办:
  我局近期受理了一起因对执法主体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基本案情是:今年5月份郑州市版权局(新闻出版局)查处河南鑫鑫音像有限公司,当场扣押部分涉嫌非法出版物的音像制品和2万元营业款,扣押的音像制品经省版权管理部门鉴定有9种属非法音像制品,市版权局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程序对该公司作出没收非法音像制品和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被处罚人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现将有关问题作如下请示:
  一、查处经营发行非法音像制品案件的执法主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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