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
刘璐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2003年9月27日 国法秘函[2003]21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2003年8月25日《关于刘璐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函复如下:
依照
教育法第
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是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因此,作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的归口部门,辽宁省教育厅应当受理刘璐同学的申诉。辽宁省教育厅于2003年2月受理后至今未对该申诉作出书面答复,属于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有关行政不作为的情形。依照
行政复议法第
六条第(九)项的规定,刘璐同学有权以辽宁省教育厅怠于行使职权向辽宁省政府申请复议。
附: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刘璐
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
(2003年8月25日 辽政法[2003]10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我省某学院在籍学生刘璐因打架被校方勒令退学。刘璐认为该校的处理决定既缺乏事实依据又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2003年2月向省教育厅申诉,要求省教育厅保护受教育权利,省教育厅受理后至今未对该申诉作出书面答复。刘璐以省教育厅怠于履行行政职责,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由于现有的法律规定不明确,在省教育厅是否具有受理学生申诉的法定职责上认识不一致。我办认为,省教育厅具有处理学生申诉的职责,其主要理由是:
1.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
四十二条第(四)项关于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第
十五条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的规定以及《辽宁省教育厅、中共辽宁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辽委办发[2000]41号)关于“辽宁省教育厅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统筹管理全省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继续教育等工作”、“负责各类高校招生考试工作和高等教育学历、学籍管理工作”等规定,学校由省教育厅管理。由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没有关于学生处分的规定,只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有此规定,因此学生对学校处分不服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