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迟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4]36号 2004年6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的税收征管、规范货运发票的使用,总局下发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公路、内河货运业纳税人统一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
由于目前相关的准备工作尚未完成,现将公路、内河货运业纳税人使用货运业发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税控收款机投入使用前,旧版货运发票尚未使用完毕的地区,旧版货运发票可继续使用到2004年9月30日;凡旧版货运发票已经使用完毕的地区,应立即启用新版发票,并使用计算机开具货运发票。
二、鉴于目前公路、内河运业纳税人统一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货运发票》的有关准备工作尚未完成,总局统一开发了使用计算机开具《货运发票》的开票软件。为了提高货运业发票的采集质量,在税控收款机投入使用前,各地可以选用总局统一开发的计算机开票软件。
三、凡选用总局统一开发的《货运发票》计算机开票软件的地区,可从网上直接下载软件,并及时通知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