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2003年12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
行政许可法)已于2003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
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公安机关在履行公安行政管理职责中担负着大量的行政审批工作,
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同公安工作关系密切。为保证
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根据《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精神,结合公安工作的实际,现就公安机关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
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法所确立的行政许可设定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制度、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制度等,都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规范和重大改革,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和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将产生深远影响。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同志要带头学习
行政许可法,并组织全体民警认真学习和严格贯彻执行。治安、边防、出入境、消防、交通、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等行政审批任务较重的部门,要将组织学习
行政许可法作为重点工作进行部署。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抓紧做好
行政许可法的培训工作,采取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等多种方式,在明年7月1日前将从事公安行政管理工作的民警和分管领导集中轮训一遍,使其熟悉掌握和准确理解
行政许可法的具体内容和精神实质,并能在工作中正确执行。同时,还要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多种舆论宣传工具对公安机关的学习、贯彻活动进行宣传,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了解和监督公安机关的行政审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