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继续抓紧做好公安行政许可相关法规的清理工作。根据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现行一些涉及公安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依照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公安部关于清理公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抓紧工作,及时清理现行有关公安行政许可的规定,对与
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且属于公安机关权限范围内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对不属于公安机关权限范围内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建议;对确需制定法律、法规的,要依照程序积极提出立法建议;对因公安行政管理需要必须实施行政许可,且应当制定行政法规,但一时不能制定的,应当由公安部报请国务院发布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根据本辖区内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需要停止实施行政法规设定的公安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凡与
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有关公安行政许可的规定,自
行政许可法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三、清理公安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明确依法实施公安行政许可的主体。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依照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抓紧清理实施公安行政许可的机关。实施公安行政许可的机关原则上限定于一级公安机关,凡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一律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对于根据执法实践确需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公安行政许可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委托,并加强对其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管理。清理中发现有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公安行政许可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公安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以及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无法律、法规授权仍在实施行政许可的,各级公安机关要及时予以纠正。清理实施行政许可主体工作要在明年2月底之前完成。对清理后确定保留的行政许可具体实施机关或者组织的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