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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四、改革实施公安行政许可的机制和相关制度。行政许可法的许多具体制度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并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提高办事效率。对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具体制度和措施,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支持配合。对公安行政许可事项需要由公安机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内设机构办理的,公安机关要结合实际,推行“首问负责制”,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并由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机构转交有关机构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由公安机关组织实施联合办理或集中办理,以方便申请人,提高行政效率。
  各级公安机关办理公安行政许可事项,要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实施程序,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需要当事人知晓的内容在办公场所公示,向当事人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推行“一站式服务”,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能当场补正的,应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要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要说明理由。对应当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要依法确定听证的具体范围,完善有关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制度,便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故意刁难。
  五、加强对公安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行政许可法强化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和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将这些规定落到实处。
  一是对有关公安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安行政许可决定实行备案制度。各级公安机关对本部门制定的有关公安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和作出的重大公安行政许可决定要及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各级公安机关还要建立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和不当的公安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诉、检举制度和行政许可统计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安机关及其民警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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