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委员负责评估委员会的全面工作。
第八条 评估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每届新委员人数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委员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评估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建设部解聘。
第九条 评估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聘请委员会以外的给水排水工程教育界、工程界专家参加视察、监督、指导、咨询等工作,也可邀请国外教育界或工程界专家参加咨询。
第十条 评估委员会负责作出评估结论。
第十一条 评估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为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建设部人事教育司),秘书长主持处理办公室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评估委员会经费主要来自各申请专业评估单位的申请费及评估费、建设部拨款、社会各界的赞助。评估经费的开支办法由评估委员会制定。
第三章 职能及权限
第十三条 评估委员会负责制定评估标准、评估程序与方法、视察小组工作指南及有关评估工作的细则等评估文件;组织实施评估工作;总结评估工作;并对评估文件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四条 评估委员会接受全国高等院校对评估事项的咨询;对评估通过院校、有条件通过院校在有效期内是否保持评估鉴定状态和对评估结论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尚未申请评估或专业评估未通过的院校进行指导和咨询。
第十五条 评估工作包括审查申请资格,审阅自评报告,派遣视察小组,审阅视察报告,作出评估结论,颁发证书,监督评估状态。
第十六条 评估工作的程序包含五个阶段:
(一)申请与受理:学校提出申请,评估委员会对提出申请的院校作出受理或拒绝受理的决定。
(二)自评与审议:评估院校开展自评工作,评估委员会审阅学校提交的自评报告。
(三)视察与鉴定:评估委员会派遣视察小组到被评估院校进行实地视察,并作出评估结论。
(四)申诉与复议:被评估院校对评估委员会的评估结论持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建设部提出申诉,并由建设部对申诉作出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