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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察小组工作指南(试行)

  (4)会晤教师
  通过座谈,会晤专业课、基础课、德育、体育以及主要从事科研工作的教师,了解教学、教师素质、教书育人、课程组织、课程设置、教材等情况以及对教育、教学的看法和意见等。同时了解教师是否理解所讲授课程在整个专业教育过程中的作用。
  (5)会晤学生
  通过座谈、个别谈话、观摩学生活动等方式,听取学生对学校各方面工作的看法,了解学生的能力、素质、群体意识等。
  以上第(4)、(5)两项由视察小组确定会晤对象和会晤形式,学校应创造条件使他们畅所欲言。
  (6)审阅学生学习成果
  学生的学习成果是反映达到专业教育标准的重要方面,视察小组应审阅学生的作业、设计、试卷、报告、论文等,必要时请学生回答学习中的问题。审阅学生学习成果要注意学校对及格水平的把握和学生的整体情况。
  (7)考查学生
  在必要时,对学生进行书面或口头的考查,以进一步了解他们对有关课程理解和掌握的程度,利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造性能力。还要注意考查学生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和外语水平。
  (8)考察教学条件及教学管理
  巡视学校的实验(试验)室、计算机室、图书馆、资料室、设计教室等,了解学校设施的更新、学生的使用及设施的利用率等情况,可与有关工作人员会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教学档案、教学文件是否齐全,视察小组可会晤有关人员,讨论这方面的问题。
  (9)其它项目
  对学校评估专业办学特色的了解。
  (10)交换意见
  与学校、院系领导人分别交换视察意见。小组应说明对学校、对评估专业发展的主要建议,但不得直接或间接地透露小组的评估视察结论。
  (11)告辞会
  视察小组举行告辞会,由部分学生、教师、行政人员和学校领导参加。在会议上,视察小组组长发表视察总结。视察小组成员应对视察结论予以保密。
  视察工作期间,除视察小组提出需校方人员陪同的项目外,视察工作均应是视察小组独立进行,校方应向视察小组提供校园、教学楼示意图。
  上述各项工作的具体安排,见《视察工作参考日程》。

三、视察报告


  1.在撰写《视察报告》之前,全体视察小组成员应认真讨论,以便在主要问题上统一思想,并作明确分工。
  2.《视察报告》内容一般应包括下列诸项(3000字左右):
  (1)视察概况
  着重反映被评估学校对评估的重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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