Ⅱ.程序与方法:
一、申请与审核
1.申请条件
1.1 申请单位须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建筑学专业所在的高等学校。
1.2 申请学校从申请日起往前推算:
①创办专业时即是五年制的学校,必须有连续三届或三届以上的建筑学专业本科毕业生;
②创办专业时是四年制后改为五年制的学校(需有国家教育部批准改学制的批文),必须有连续五届或五届以上,且至少有一届五年制的建筑学专业本科毕业生。
1.3 申请学校的建筑学专业办学条件必须满足《
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本科(五年制)教育评估标准》中的有关要求。
1.4 申请学校必须在提交申请报告的同时交纳申请费。
2.申请报告
申请学校应向评估委员会递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为:
一、学校概况和院系简史
二、院系组织状况
三、师资状况及在编教师简表
四、学校总体图书、期刊以及建筑学专业图书、期刊状况
五、院系教室、实验室、计算机室和设备器材
六、教学计划和教学情况
七、教学经费
在报告中应对上述所列各项内容进行说明并提供资料。
3.申请审核
评估委员会收到学校申请报告后,即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核决定:
①受理申请。即通知申请学校递交自评报告(时间见附表),交纳评估费。
②拒绝受理。由于申请学校尚不具备申请评估的基本条件,或由于对其提出的问题的答复不符合要求,评估委员会可拒绝受理申请,并告知学校拒绝受理的理由。
在审核过程中,评估委员会有权要求申请学校对某些问题作出答复或进一步提供证明材料,或派视察人员进行实地审核。申请学校必须配合评估委员会的审核工作。
在提出申请以前,申请学校可以请求评估委员会进行指导和咨询,所需费用由申请学校负担。
申请及审核工作每年举行一次,各申请学校应在7月10日以前向评估委员会递交申请报告一份,评估委员会应在9月1日以前作出审核决定,并通知申请学校。
二、自评与审阅
1.自评目的
自评是建筑学专业所在院系对自身的办学状况、办学质量的自我检查,主要检查办学条件、教学计划是否达到评估标准所规定的要求,以及是否采取了充分措施,以保证教学计划的实施。撰写自评报告是自评阶段的重要工作。自评报告是学校向评估委员会递交的文件,要对教学计划及其各项内容进行鉴别并加以说明,以备鉴定。
2.自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