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督察员督察报告(即督察评价意见,首次参加评估院校无此项)。
4.自评报告的审阅
被受理申请评估院校应在次年1月15日前将自评报告交到评估委员会(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及各位委员),评估委员会在收到自评报告后的两个月内,即3月15日前,应对自评报告作出评价,以鉴定自评报告内容满足
《评估标准》的程度。评估委员会审阅自评报告后,可产生下面三种结论:
①通过自评报告。并于5月中旬组织、派遣视察小组进行实地视察。
②基本通过自评报告。对自评报告中少量不明确或欠缺的部分,要求申请学校在4月15日前进一步提供说明、证据或材料,根据补充后的情况再决定是否派遣视察小组。
③不通过自评报告。自评报告的内容不能达到
《评估标准》的要求。自评报告未通过,至此评估工作停止,申请学校在两年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三、视察
1.视察小组的组成与职能
视察小组是评估委员会派出的临时工作机构,其任务是根据评估委员会的要求实地视察申请评估院系的办学情况,写出视察报告,提出评估结论建议,交评估委员会审议。
视察小组成员由评估委员会聘请。
视察小组由4~6人组成,由当届的评估委员会委员出任组长,成员组成中至少有2人为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2人为大学建筑院系的教授。为保证视察工作的经验和连续性,至少应有两人曾参加过视察工作。在需要时,可吸收外校学生代表1人参加视察,也可吸收外国建筑师协会委派的观察员参加视察。
2.视察工作
视察小组应在视察前将视察计划通知学校,视察时间3~4天,不宜安排在学校假期进行。对于申请复评的学校,视察时间可适当缩短。
视察小组在开展视察工作之前,应详细阅读被视察学校的自评报告和评估委员会对该校的视察要求。
2.1 视察工作程序
(1)与申请评估的建筑学专业所在院系的负责人商定视察计划。
(2)会晤主管校长及学校有关负责人。
(3)会晤院系行政、教学、学术负责人。
(4)了解院系的办学条件、教学管理。
(5)审阅学生作业(包括参观学生作业展示),视察课堂教学,必要时可辅以其它考核办法。
(6)会晤学生,考察学生学习效果并听取意见。
(7)会晤教师,了解教学情况并听取意见。
(8)会晤毕业生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了解毕业生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