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与主管校长交换视察印象。
(10)与院系负责人交换视察印象。
2.2 视察工作重点
(1)学校和院系对申请评估专业的评价、指导、管理和支持情况以及检查课程效果的能力。
(2)各门课程规定的教学目的与要求是否有根据,规定与安排是否清晰、合理、有效,是否被师生理解。
(3)教学计划与大纲的内容和覆盖面,以及与课程设计有关的授课时间安排。
(4)课程对发展学生技能和能力的帮助程度,教学效果是否达到
《评估标准》规定的要求,以及是否注意了与我国注册建筑师考试大纲的要求相适应。
(5)办学特色和教学改革的情况。
(6)教师的教学态度和教学水平,师资队伍的建设情况。
(7)教学空间与设施及经费的现状及其利用情况。
(8)对自评报告中不能列出的因素作定性评估,如学术氛围,师生道德修养,群体意识和才能,学校工作质量等。
3.视察报告
视察小组应在视察工作结束后即写出视察报告呈交评估委员会。视察报告是评估委员会对被视察学校、院系作出正确评估结论的重要依据,一般应包括下列要点:
*视察概况
*教学条件、教学管理现状
*办学经验与特色
*对学生德育、智育(基础知识、专业理论、专业技术、能力)及身心健康等方面作出评估
*申请评估院系对上届视察小组所提意见的反应(首次评估院系无此项)
*对院系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对自评报告的评价
*提出评估结论建议(此项以保密方式提交评估委员会)
4.视察小组离校前,需向学校和院系领导通报视察报告的主要内容(其中的评估结论建议除外),听取校方的意见。
四、评估结论
1.评估结论
评估委员会应在受理学校申请的一年内对自评报告和视察报告进行全面审核并作出评估结论。评估结论的形成由评估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除评估结论之外,讨论评估结论的过程和投票情况应予保密。
评估结论分为:
评估通过,合格有效期为7年
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①满足评估标准的要求;
②在专业办学方面,有自己的特色,毕业生质量在国内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
③二级学科硕士点较齐全:
④师资力量雄厚,在国内有较大影响;
⑤办学质量稳定发展。
评估通过,合格有效期为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