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
①满足评估标准的要求;
②在本地区有一定影响。
评估基本通过,有效期为有条件4年
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①基本满足评估标准的要求;
②在教学条件或教学要求方面有一定的欠缺,但经过努力,在1~2年内能够克服和解决。
评估未通过
不能满足评估标准的基本要求。评估未通过的学校在两年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评估委员会应将评估结论及时通知申请评估学校,并呈报国家建设、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凡通过建筑学专业评估的学校,可获得评估委员会颁发的《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质量评估合格证书》。评估委员会应在有关新闻媒介上公布评估结果。
2.鉴定状态的保持
获资格有效期为7年和4年的院校,在获得证书后,应经常总结取得的成绩和经验,以及尚待改进的问题。资格有效期期满必须重新申请评估。
获资格有效期为有条件4年的院校,评估委员会将派专家组进行中期检查,根据中期检查结果,决定是否继续保持资格。资格有效期期满必须重新申请评估。
评估委员会为保证专业教育的水准和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要求通过评估的院校聘请2名校外教授、资深建筑师作为教学质量监督员,教学质量监督员名单报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监督员对已获得证书的院系每两年左右进行一次监督性视察,并写出评价意见(不少于1000字),以督促学校不断保持和提高教育质量。督察员在督察工作结束后即写出评价材料一式两份,一份留学校作为下一次评估的有关资料备查,另一份寄评估委员会办公室。
有条件通过的学校,在2年后需要接受中期检查。在中期检查那一年的1月15日以前,向评估委员会提交中期检查报告。报告需对上次视察报告的意见作出全面的回复,对2年来的改进和发展变化作出自评(对2年来未有变化的一般性陈述可以从简)。评估委员会将派出检查组(3~4人,其中至少2人为上次视察组的成员)进行中期检查,形成中期检查报告,提交评估委员会。
五、申诉与仲裁
1.申请学校如对评估结论持有不同意见,可以在接到评估结论的15天内用书面向评估委员会表明申诉的意向,并在评估结论下达的30天内向评估委员会呈报详细的书面材料,陈述申诉理由。
2.评估委员会主任在接到申诉请求后,应立即将情况报建设部教育主管部门,并将有关申诉材料移交有关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指派仲裁小组。仲裁小组设组长1人,组员2人(应选自评估委员会的前任委员)。小组成员名单应送交申诉院系,院系可以提出异议,但是否需要更换人员,则由仲裁机构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