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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评估标准

  Ⅱ.指标内容

一、教育质量



  本项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的评价,是建筑设计及其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必须达到的基本质量要求。
  1.德育标准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有关德育要求。
  2.智育标准
 
 2.1 建筑设计理论——掌握建筑设计方法和理论,现代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理论,理解有关的建筑理论、美学理论、人的心理、生理、行为与建筑内外环境的相关性理论。
  2.2 建筑技术——掌握建筑结构、建筑设备、建筑安全和建筑材料等建筑技术方面的知识以及相关的建筑设计标准与规范,熟悉有关建筑经济知识和现行法规。
  2.3 建筑设计与实践——具有从事中等复杂程度实际工程的建筑设计能力;具备组织与协调各工种的基本能力。
  2.4 工程项目全过程——了解我国现行的基本建设程序以及从工程立项到设计、施工的全过程。了解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及施工管理、工程监理的有关知识。
  2.5 科研能力——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能在导师指导下完成本专业主要是应用研究方面的论文或从事工程设计方面的专题论文。
  2.6 外语能力——硕士研究生的第一外国语应按教育部规定的标准要求考试通过。
  2.7 CAAD——掌握CAAD知识,具有计算机辅助建筑设计的应用与操作技能。
  3.体育标准
  坚持体育运动,保持身体健康.

二、教育过程



  本项内容包括两方面:政治思想工作、教学管理与实施。
  1.政治思想工作
  按照全国高等学校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有关条例并结合建筑学专业的特点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2.教学管理与实施
  本项内容包括:(1)培养方案与教学文件;(2)教学管理;(3)课程教学实施;(4)职业实践;(5)学位论文(工程设计或论文),计14项条款。
  2.1 培养方案与教学文件
  (1)培养方案具有科学性、合理性与完整性;
  (2)能根据实际情况及上次评估建议更新培养方案;
  (3)各种教学文件,包括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培养计划、选题报告、学位论文答辩资料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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