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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评估程序与方法

  Ⅱ.程序与方法

一、申请与审核

  1.申请条
  1.1 申请评估学校须是符合《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评估标准》(以下简称《评估标准》)所提条件,并具有建筑设计及其理论专业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
  1.2 申请评估学校的建筑学专业本科(五年制)教育已通过评估,或与硕士研究生同期申请评估。
  1.3 申请评估学校从申请之日起往前推算必须有连续二届或二届以上的建筑设计及其理论专业的硕士毕业生。
  1.4 申请学校必须在提交申请的同时交纳申请费。
  2.申请报告
 
 申请学校应向评估委员会递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
  一、学校概况和院系简史
  二、院系组织状况
  三、师资状况
  四、教学工作、实验用房、教学资料和设备器材
  五、培养方案和教学情况
  六、教学经费
  在报告中应对上述所列各项内容进行说明并提供资料。若申请评估学校的建筑学专业本科(五年制)与硕士研究生教育同时申请评估,则共同部分不必重复叙述。
  3.申请审核
 
 评估委员会收到申请评估学校的报告后,即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核决定:
  ①受理申请。即通知申请学校,递交自评报告,交纳评估费;
  ②拒绝受理。由于申请评估学校尚不具备评估的基本条件,或由于对其提出的问题的答复不符合要求,评估委员会可拒绝受理申请,并告知学校拒绝受理的理由。
  在审核过程中,评估委员会有权要求申请评估学校对某些问题作出答复或进一步提供证明材料,或派视察人员进行实地审核。申请评估学校必须密切配合评估委员会的审核工作。
  在提出申请以前,申请学校可以请求评估委员会的指导和咨询,所需费用由申请学校负担。
  申请及审核工作每年举行一次,各申请评估学校应在7月10日以前向评估委员会递交申请报告一份,评估委员会应在9月1日以前作出审核决定,并通知申请评估学校。

二、自评与审阅

  1.自评目的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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