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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评估程序与方法

  3.7 自我评价
  (1)自评过程(最多1000字)
  说明自评过程以提供自评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的证明。
  (2)自评总结(最多2000字)
  围绕培养方案和培养目标,总结硕士研究生培养经验,明确建筑设计及其理论专业所在院系的优势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的措施及发展。
  3.8 附录(以近四年为主)
  (1)硕士研究生的教学文件:始读条件,各课程的教学大纲,课时安排及主要内容(标题),还包括任课教师的情况。学位论文(工程设计或论文)成果。
  (2)正在执行的培养方案。
  (3)建筑设计及其理论专业导师及任课教师的简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称,研究方向)。
  (4)有关硕士研究生德育、体育的工作情况及资料。
  (5)教育部规定的硕士研究生外语水平测试通过率和外语平均成绩。
  (6)图书、期刊、学术论文、音像等资料的统计数据。
  (7)实验室主要设备清单。
  (8)历届毕业生反馈的有关资料。
  4.自评报告的审阅
  被受理申请评估学校应在次年1月15日前将自评报告交到评估委员会(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及各位委员),评估委员会在收到自评报告后的两个月内即3月15日前,应对自评报告作出评价,以鉴定培养方案满足《评估标准》的程度。
  评估委员会审阅自评报告后,可产生下面三种结论:
  ①通过自评报告。并于5月中旬组织、派遣视察小组进行实地视察。
  ②基本通过自评报告。对自评报告中少量不明确或欠缺的部分要求申请评估学校在半个月内即4月30日前进一步提供说明、证据或材料,根据补充后的情况再决定是否派遣视察小组。
  ③不通过自评报告。自评报告的内容不能达到《评估标准》的要求。自评报告未通过,至此评估工作终止,申请评估学校在两年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三、视察



  1.视察小组的组成与职能
  视察小组是评估委员会派出的临时工作机构,其任务是根据评估委员会要求实地视察申请评估学校对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情况,写出视察报告,提出评估结论建议,交评估委员会审议。视察小组成员由评估委员会聘请。
  视察小组由3~5人组成,由当届的评估委员会成员出任组长,组成成员必须是资深建筑师和高等院校的教授。为保证视察工作的经验和连续性,至少有2人曾参加过视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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