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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评估程序与方法

  2.视察工作
 
 视察小组应在视察前将视察计划通知学校,视察时间为1~1.5天,不宜安排在学校假期进行。
  视察小组在开展视察工作之前,应详细阅读被视察学校的自评报告和评估委员会对该校的视察要求。
  2.1 视察工作程序:
  (1)与建筑设计及其理论专业硕士所在院系负责人商定视察计划。
  (2)会晤主管校长及有关院系负责人。
  (3)了解院系的办学条件、教学管理。
  (4)审阅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程设计或论文),必要时辅以其它考核办法。
  (5)听取硕士研究生对教学的意见。
  (6)与导师和任课教师会晤。
  (7)了解毕业硕士生情况。
  (8)与校和院系负责人交换视察印象。
  2.2 视察工作重点:
  (1)院系对建筑设计及其理论专业的评价和检查课程效果的能力。
  (2)对各门课程的规定和要求是否有依据,规定是否清晰,是否被师生理解,教、学、研是否有效。
  (3)学位课程的深度、广度以及课程体系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4)培养硕士生技能和理解能力的程度,其中包括:
  ——掌握建筑设计方法和理论、现代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理论、行为与环境的理论等,并能运用于实际工程设计或研究中。
  ——具有从事中等复杂程度实际工程的建筑设计能力。
  ——掌握职业实践和工程设计的有关知识。
  ——掌握并运用计算机进行辅助设计、资料综合研究等工作。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应用研究或工程设计方面)的能力。
  课程要注意学生创造能力的培养,注意注册建筑师职业道德的教育。
  (5)教学设施及经费的现状及其利用情况。
  (6)师资队伍建设的有关情况。
  3.视察报告
  视察小组应在视察工作结束后即写出视察报告呈交评估委员会。视察报告是评估委员会对被视察学校、院系作出正确评估结论的重要依据,一般应包括下列要点:
  *视察概况。
  *培养条件、教学管理现状。
  *办学经验与特色。
  *对学生德育水平、学风、基础知识、理论、专业技术及身心健康等方面作出评估。
  *被视察学校对上届视察小组所提意见的改进情况(首次评估院系无此项)。
  *对院系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对自评报告的评价
  *提出评估结论建议(此项以保密方式提交评估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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