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视察小组离校前,需向学校和院系领导通报视察报告的主要内容(其中的评估结论建议除外),听取校方的意见。
四、评估结论
1.评估结论
评估委员会应在受理学校申请的一年内对自评报告和视察报告进行全面审核并作出评估结论。评估结论的形成由评估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除评估结论之外,讨论评估结论的过程和投票情况应予保密。
评估结论分为:
①评估通过。评估合格的资格有效期为7年。
②评估通过。评估合格的资格有效期为4年。
③评估未通过。评估未通过的学校在两年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评估委员会应将评估结论及时通知申请评估学校,并呈报国家、建设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凡通过建筑设计及其理论硕士专业评估的学校,可获得评估委员会颁发的《全国高等学校建筑设计及其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估合格证书》。评估委员会应在有关新闻媒介上公布评估结果。
2.鉴定状态的保持
资格有效期为7年和4年的建筑设计及其理论专业,在获得证书后,应经常总结取得的成绩、经验,以及尚待改进的问题。资格有效期期满必须重新申请评估。
评估委员会为保证学科专业教育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要求处于评估合格有效期的院校聘请校外2名校外教授或资深建筑师作为教学质量督察员(名单报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督察员对已获得证书的院系每2年左右进行一次监督性视察,并写出评价意见(不少于1000字),以督促学校不断保持和提高教育质量。督察员的评价意见应一式两份,一份留在学校作为下一次评估的有关资料备查,一份寄评估委员会办公室。
五、申诉与仲裁
1.申请评估学校如对评估结论持有不同意见,可以在接到评估结论的15天内用书面向评估委员会表明申诉的意向,并在评估结论下达的30天内向评估委员会呈报详细的书面材料,陈述申诉理由。
2.评估委员会主任在接到申诉请求后,应立即将情况报建设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将有关申诉材料移交有关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指派仲裁小组。仲裁小组设组长1人,组员2人(应选自评估委员会的前任委员)。小组成员名单应送交申诉学校,学校可以提出异议,但是否需要更换人员,则由仲裁机构作出决定。
3.仲裁小组负责召开听证会,通知申诉学校和评估委员会各派2名代表出席。双方代表可以在听证会上陈述各自的意见和理由。听证会不作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