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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视察小组工作指南

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视察小组工作指南
(2003年12月31日建设部发布)


  本指南是指导视察小组工作、规范小组成员行为的重要文件,同时可供被评估学校准备评估工作、配合视察小组开展工作时参考。

一、视察小组的组成、职责和守则



  1.视察小组的组成
  视察小组是评估委员会派出的临时工作机构,视察小组成员由评估委员会聘请,由4~6人组成,成员组成中至少有2人为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2人为大学建筑院系的教授。组长由评估委员会任命,组长需是评估委员会成员。在需要时,可吸收外校学生代表1人参加视察,也可吸收外国建筑师协会委派的观察员参加视察。
  视察小组成员的条件:
  (1)在教育界和工程界享有一定声誉,对专业教育和教育评估工作有经验,有见解;
  (2)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客观,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组织能力;
  (3)与被评估院校没有重要关系(如不得是该校毕业生,不曾是该校教师,与该校主要负责人无直系亲属关系);
  (4)对被评估院校无潜在偏见。
  2.小组成员职责
 
 (1)小组成员应聘后,应主动做好各项视察准备工作,熟悉有关评估文件,理解评估委员会对视察工作的要求,审阅被评估学校的自评报告;
  (2)准时到达被评估学校,不能按时到达者,需提前二周报告评估委员会办公室;
  (3)以高度认真负责的精神,相互协调配合共同完成小组所承担的各项工作;
  (4)遵守《工作指南》中的各项视察纪律和规定;
  (5)整个视察过程中投入全部的时间和精力;
  (6)视察过程中应按《评估标准》的各项条款详细记录,撰写视察报告的有关章节;
  (7)在视察报告上签字。
  3.组长职责
 
 (1)视察小组组长直接对评估委员会负责:
  (2)召集小组会议,根据评估文件要求和自评报告内容,制定视察工作计划和日程安排;
  (3)负责与校方联系,协商决定有关事宜,保证视察小组工作顺利进行;
  (4)对初次参加视察的成员,有责任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培训;
  (5)善于团结小组成员,充分发挥每一位成员的作用;
  (6)与小组成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举行小组会议,研究资料,总结进展情况,调整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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