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视察工作结束且离校前,组织小组成员讨论和撰写视察报告,对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和文字的准确性负全面责任;
(8)在视察报告的组长位置上签字,并负责将报告呈送评估委员会。
4.进校后视察小组成员行为守则
(1)小组成员要公正、正直、秉公办事。在视察工作中应注意区分不同场合,积极表达个人见解和意见,但不得随意发表与评估工作相悖的个人观点和意见,更不得授意学校去迎合评估机构的某些意图;
(2)小组成员应充分理解评估工作是建设性的,不是惩罚性的,不得利用评估工作干预学校的内部事务;
(3)不允许接受学校的礼品、礼金和特殊服务,不做可能影响视察工作信誉的任何事情;更不允许利用视察小组成员的身份牟取私利;
(4)视察期间不参与任何与视察工作无关的社会活动和接受校方的单独邀请;在视察报告被正式批准以前,不允许小组成员接受被评估学校的各种聘任;
(5)不允许传播和宣传在视察工作期间了解到的个人私事;亦不允许散布可能影响学校声誉的言论;
(6)注意保守秘密,包括被评估学校存在的问题,评估机构对学校的看法、态度和意见,视察小组关于评估结论的建议,以及小组成员个人发表的意见。
二、视察过程安排
1.进校时间
视察工作一般安排在5月中旬进行,具体时间将由评估委员会、学校和视察小组协商决定。
2.视察要求
按照《评估标准》逐项视察、取证,小组成员均需认真填写《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取证表》和《教育过程、教学条件评估情况表》,组长负责汇总。
3.视察工作
(1)准备视察
视察小组在视察之前应详细阅读《评估标准》、申请学校的自评报告及评估委员会对该校视察工作的要求,制订视察工作计划,确定视察重点,明确每人的职责和任务。并与建筑学专业所在院系负责人商定有关事宜。被视察学校应在位于学生作业、作品展览现场或附近为视察专家小组准备一间专用工作室,室内应陈列评估视察所要求的有关教学和教学管理等资料。
(2)会晤学校行政、教学负责人
主要了解学校和院系的机构设置,学校负责人的办学思想,对评估专业的评价、指导、管理和支持等方面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