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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视察小组工作指南

  (3)会晤院系行政、学术、教学负责人
  主要听取对评估专业建设的介绍,了解教学目的、教学计划、课程大纲的制定与实施;了解院系与学校的关系,学科联系,教学特点;了解院系为专业教育教学活动所创造的条件;了解师资结构及队伍建设情况。
  (4)会晤教师
  通过座谈、列席教研室活动,会晤专业课、基础课、公共课以及主要从事科研工作的教师,了解教师、教学、课程设置、教材等情况以及教师的看法和意见。同时了解他们是否理解所讲授课程在专业教育过程中的作用。
  着重会晤负责设计课程的教师,了解设计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以及各个层次之间的关系。
  (5)会晤学生
  通过座谈、个别谈话、观摩学生活动等方式,听取学生对学校各方面工作的看法,了解学生的能力、素质、群体意识等。
  通常,视察小组应至少与学生举行两次座谈。其中一次座谈应能使较多学生自由参加,使之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双方可就建筑学专业教学、评估、建筑师注册、教学管理等问题进行提问和解答;另一次是与学生代表座谈,学生应能表达他们对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及其内容的意见。
  以上第(4)、(5)两项由视察小组确定会晤对象和会晤形式,学校应创造条件使他们畅所欲言。
  (6)审阅学生学习成果
  学生的学习成果是反映是否达到专业教育标准的重要方面,视察小组应审阅学生的作业、设计、试卷、报告、论文等,了解课程设计的每个层次和各门课程所达到《评估标准》的程度,了解课程对发展学生技能和能力的帮助程度,了解课程是否注意与我国注册建筑师考试大纲要求相适应的问题,以评价教学计划的有效性。审阅学生学习成果要注意学校对及格水平的把握和学生的整体情况。
  学校应展示一系列的从不及格到优秀的学生作品。并向视察小组补充说明《自评报告》中尚不明确的部分。
  (7)考察学生
  在必要时,对学生进行书面或口头的考查,以进一步了解他们对有关课程理解和掌握的程度,利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创造性能力。
  (8)会晤毕业生
  了解社会对该校所培养的学生的评价;了解学校为适应需要是否在不断地对教育教学工作进行改进。
  会晤的毕业生应能代表多年以来和新近的毕业生。
  (9)考察教学条件及教学管理
  巡视学校的实验室、计算机室、图书馆、资料室、美术教室、多媒体教室、设计教室等,了解学校设施的更新、学生的使用及设施的利用率等情况,可与有关工作人员会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教学档案、教学文件是否齐全,视察小组可会晤有关人员,讨论这方面的问题。
  (10)其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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