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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视察小组工作指南

  对评估专业办学特色的了解。
  (11)交换意见
  与学校、院系领导人分别交换观察意见。小组应说明对学校、对评估专业发展的主要建议,但不得直接或间接地透露小组的评估视察结论。
  (12)告辞会
  视察小组举行告辞会,邀请部分学生、教师、行政人员和学校领导参加。在会议上,视察小组组长发表视察总结并同校方与会人员交换视察意见。视察小组成员应对视察结论予以保密。
  视察工作,除视察小组提出需校方人员陪同的项目外,均应是视察小组独立进行,校方应向视察小组提供校园、教学楼示意图。

三、视察报告


  1.在撰写《视察报告》之前,全体视察小组成员应仔细讨论,统一认识。组长应将初步形成的报告在全体小组成员会上再行讨论、修改。
  2.《视察报告》应符合《评估程序与方法》中的格式,但内容是更关键的,需予以注意。
  (1)视察概况
  对学校的总体印象,着重反映被评估学校对评估的重视程度。
  (2)教学条件、教学管理现状
  着重对师资的人数、结构与水平、教学设施能否满足教学要求作出评价。
  着重说明规章制度是否完备,执行是否认真,与专业有关的教学文件资料是否齐备,考核制度是否严格。
  (3)办学经验与特色
  专业的优势、特色和不足之处应为报告的关键内容,需反映教学计划与《评估标准》各项之间的一致性和非一致性,对不足的方面必须认真说明。不足之处包括本次视察发现的新问题,以及以前视察中所发现而依然存在的问题。
  (4)学生德、智、体三方面情况
  对学生德育、智育(基础知识、专业理论、专业技术、能力)及身心健康等方面作出评估,尤其应反映学生的学习成果和综合能力是否达到《评估标准》的要求,即完成注册建筑师在学校阶段的教育。
  (5)申请学校对上次视察所提意见的改进情况(首次评估无此项要求)
  学校、院系对以前视察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做了哪些改进,学校要具体而不是笼统的叙述,本次报告要对此予以评价。
  (6)对学校、院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这是关于学校、院系不足的部分,所以应写得易于理解、实事求是、切实可行。
  (7)对自评报告的评价
  着重说明自评报告是否确切反应了学校、院系的实际情况。
  (8)提出评估结论的建议(此项以保密方式提交评估委员会)
  综合考虑被评估学校的情况,对评估专业做出通过(有条件的四年、四年、七年有效期)与不通过的明确结论。作任何结论时,都应持慎重态度,报告中必须有令人信服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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