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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生委、建设部、中央综治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国家计生委、建设部、中央综治办、公安部、民政部、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2003年12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口计生委、综治委、公安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委)、卫生厅(局)、工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生委、综治委、公安局、民政局、财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卫生局、工商局:
  为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有关文件精神,创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机制,改进和完善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综合决策
  人口大流动,是社会发展进步的特征之一,也是现代化和工业化的必然趋势。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不仅对新时期稳定我国低生育水平,统筹城乡协调发展,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而且对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坚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办法》规定的基本法律制度和原则,加强管理,搞好服务,正确引导,增强亲和力。
  各部门要树立依法维权、优质服务意识,切实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要树立职责法定、依法行政意识,自觉履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要树立综合决策、综合治理意识,坚持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参与、属地管理、优质服务的工作机制。将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制度与相关部门的改革举措结合起来,加大综合改革力度,实现管理和服务工作机制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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