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切实加强暂住户口登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等各项基础工作,全面掌握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明确规定房屋出租户有依法协助政府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与其建立相关的协议管理制度,并配合有关部门或社区查验育龄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及时向社区反馈有关信息。
(六)依靠基层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充分调动社区资源,积极支持在流动人口聚居地和用工单位建立流动人口党支部、计划生育协会等组织,鼓励流动人口参加计划生育协会等志愿者组织,增强其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护的能力。
三、以人为本,优质服务,维护合法权益
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切实将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不断满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生殖保健服务的需求作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质量标准。要充分发挥城市社区的管理服务功能,使育龄流动人口普遍获得人口知识、计划生育科学知识和性病、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城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要密切配合,保证已婚育龄人口享受国家规定的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本着节约成本、讲究实效的原则,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信息系统,提高服务质量。要充分发挥社区优势和职业中介组织的服务功能。要在就医、就业和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对流动人口中的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优先、优待。要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检查、监督,督促其依照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有关规定,兑现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惠政策。
严格执行有关行政收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为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加价收费,切实加强检查、监督,坚决纠正,严肃查处向流动人口乱收费的现象。
四、统筹安排,提供保障,满足管理和服务需求
要高度重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问题。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费保障机制,满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需求,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确保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严格贯彻执行
《通知》的有关规定,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分担”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所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应计入现居住地户籍人口经费需求总额,由现居住地财政并予以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