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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房屋楼梯等临空处设置防护栏杆问题的复函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房屋楼梯等临空处设置防护栏杆问题的复函
(2003年11月6日)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来函收悉。关于房屋楼梯等临空处置防护栏杆的问题,应当执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4.2.4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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