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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实施《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实施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
(建科[2003]237号 2003年12月5日)


广东、广西、福建、海南省(自治区)建设厅(建委)、发改委、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关(总公司)建设(基建)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营房部:
  为进一步推进夏热冬暖地区建筑节能工作,提高和改善夏热冬暖地区人民的居住环境质量,全面实现建筑节能50%的目标,建设部组织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以下简称《节能标准》)已于2003年7月颁布。为做好宣传贯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好建筑节能工作是各级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改善人民群众居住质量,努力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途径。发展建筑节能技术,不仅可以推动建筑业产业结构调整,全面提升建筑业技术水平;而且通过贯彻强制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还可以成为建筑体系创新的突破口。各级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实施有利于推进建筑节能的政策和法规,把建筑节能这项利国利民的工作落到实处。各地应当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节能标准》,同时可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节能标准》的实施细则。
  二、实施《节能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关于建筑节能的政策与管理规定,并与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和淘汰实心粘土砖紧密结合。节能建筑应积极采用各类新型墙体材料。各地自实施新标准之日起,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要求和《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单位的委托以及《节能标准》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不按节能设计标准要求施工和验收的项目,应责令改正。对于达不到《节能标准》第4.0.4、4.0.5、4.0.6、4.0.7、4.0.10、4.0.11、6.0.2、6.0.6等强制性条文规定要求的,应按照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和《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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