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在地质灾害高发地区,勘察单位要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认真做好工程建设场地地质灾害评价工作,提出切实可行的岩土工程治理方案建议。
岩土工程设计单位要根据勘察文件提出地质灾害治理设计。
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对于危险性较大的边坡施工和基坑开挖项目,其施工方案还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并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需要组织专家论证、审查的,由施工单位负责组织,消除地质灾害对施工质量安全的影响。
八、地质灾害评价工作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和专业注册人员承担。其主要内容包括:
1.建设工程本身可能遭受滑坡崩塌灾害的危险性;
2.建设工程可能诱发、加剧滑坡崩塌灾害的可能性;
3.拟采取的防治方案建议。
九、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建设中要加强施工图审查、施工质量安全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工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纳入工程建设的统一监督管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在设计、施工中的贯彻和实施。
十、新建斜坡工程完工后,管理机构应及时建立斜坡档案,跟踪和掌握斜坡安全动态,对斜坡的维修和管理进行督察。
十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逐步建立斜坡维护的责任制,定期进行斜坡安全的监督检查。已有和新建斜坡工程完工后,其责任部门(单位)或责任人应定期进行斜坡安全的检查维修。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分别在当地的雨季前后进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斜坡工程的质量安全。
十二、管理机构要采取多种措施收集资料,条件成熟时建立以斜坡工程基础资料、管理与维护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斜坡管理信息系统”,并向公众及专业人士开放。
十三、管理机构应根据当地实际,与国土资源部门、气象部门、新闻媒体等密切配合,建立滑坡崩塌预警预报系统。有条件的地区应根据当地降雨强度、降雨量与滑坡崩塌发生频率之间的关系,结合天气预报进行滑坡崩塌地质灾害的区域预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