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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阻碍和抗拒海关缉私的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

海关总署、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阻碍和
抗拒海关缉私的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
(2003年11月18日)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近年来,随着我国打击走私违法犯罪工作的不断深入和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走私分子阻碍、抗拒缉私执法的违法犯罪活动也呈现上升趋势。有的纠集不法分子以跟踪、盯梢的办法,阻碍和干扰海关缉私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有的采取设置路障、水障,甚至采取撞船、烧船、沉船等恶劣手段阻碍、抗拒海关缉私;有的煽动群众哄抢已被海关缉私机构查扣的走私货物,甚至发展到采取暴力手段殴打、伤害海关缉私人员,公然对抗、破坏海关缉私人员的执法工作。上述种种非法行径,严重阻碍了海关缉私工作的正常开展,也给部分地区的执法环境和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为了贯彻落实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确立的“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坚持不懈”的打私工作方针,保障海关缉私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现就依法惩治阻碍和抗拒海关缉私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运用国家法律赋予的职权,依法惩治和制止阻碍、抗拒海关缉私的违法犯罪行为。各地海关和公安机关应当对阻碍、抗拒海关缉私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性保持清醒的认识,必须从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有效性的大局出发,从保持打击走私持久的高压态势,有效遏止走私活动反弹、回潮和净化执法环境、巩固打私工作良好局面的高度,充分认识严厉打击阻碍和抗拒缉私行为的重要意义,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把此类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打下去。
  对阻碍、抗拒海关缉私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聚众哄抢已被海关查扣的走私货物、走私运输工具,构成犯罪的,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分别以妨害公务罪、聚众哄抢罪以及其他相应的罪名立案侦查;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为了保障侦查走私犯罪活动的顺利进行,保护公共财物和自身的安全,对阻碍、抗拒海关缉私,聚众哄抢走私货物、走私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严重妨害缉私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海关缉私警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所赋予的职权,采取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等法律规定的措施,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同时为了有效制止阻碍、抗拒海关缉私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海关缉私警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使用驱逐性、制服性或者约束性警械;遇有暴力抗拒执法的紧急情况,可以依法使用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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