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海关和公安机关要依法分工协作,实施联手打击。为有效追究阻碍、抗拒海关缉私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海关和公安机关应当依据
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管辖原则和分工协作原则,对有关案件进行如下处理:
(一)阻碍、抗拒海关缉私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聚众哄抢走私财物,但违法犯罪嫌疑人本身并未实施走私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阻碍、抗拒海关缉私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聚众哄抢走私财物,涉嫌构成犯罪,同时实施走私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先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后由海关依法对其走私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如果妨害公务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走私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先由海关缉私机构依法立案侦查,后由公安机关对其阻碍、抗拒海关缉私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聚众哄抢的行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三)走私行为和阻碍、抗拒海关缉私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聚众哄抢走私财物的行为均不够刑事处罚的,海关和公安机关可以分别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抗拒缉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57条的规定需要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的,应当按照管辖分工,分别立案侦查。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海关缉私机构管辖,由海关缉私机构为主侦查,公安机关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海关缉私机构予以配合。一时难以区分涉嫌主罪的,可由查获案件的一方为主侦查,另一方予以配合。在海关缉私中,遇有其他与走私罪相关的犯罪行为,可以按照上述分工协作的原则予以办理。
三、加强海关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协作与配合,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及时查处案件。各地海关应当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的联系协作配合,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积极支持与配合海关开展打击走私违法犯罪活动。阻碍、抗拒海关缉私违法犯罪案件多发地区的海关应当与当地公安机关建立联络员制度或者经常性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对阻碍、抗拒海关缉私等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立案查处,不得推诿、延误案件的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