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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

  13.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与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及司法所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多种形式的联系机制,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研究、及时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人民法院要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开展的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派出有经验的法官就相关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进行讲解。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到法院旁听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可以聘请有经验的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非经本人调解过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法官可以接受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遇到的有关法律问题的咨询,但不得针对正在进行调解的具体纠纷直接发表意见。
  14.司法行政机关要定期向党委、政府汇报人民调解工作,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帮助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在重大改革措施出台的同时,部署人民调解工作。努力将人民调解工作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相结合,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与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相结合,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15.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将人民调解宣传、培训、表彰等经费列入业务经费预算,落实到位,并根据工作发展逐年增加,足额保障。要争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等,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人员补贴经费,为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16.大力表彰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进行表彰奖励。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宣传人民调解员的模范事迹,激励广大人民调解员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促使社会各界人士关心支持人民调解工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17.切实加强人民法庭和司法所建设。人民法庭、司法所担负着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职责。按照中央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的要求,全面加强司法所和人民法庭组织建设、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和基本设施建设。要积极争取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等专项资金使用到位,保障足额的配套资金用于司法所和法庭建设,努力改善办公条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健全司法所组织机构,保证政法专项编制专职专用,为司法所配备政治上强、熟悉调解业务、懂法律、作风好的干部。各级人民法院要建立健全人民法庭指导机构,继续落实经济发达地区人民法院对经济不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的对口支授,加强对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法官的职业道德素质、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加强对人民法庭的物资建设,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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