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3年6月4日 建办[2003]11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
现将修改后的《
建设部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设部2002年2月26日印发的《
建设部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建办〔2002〕45号)同时废止。
建设部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提高政务信息质量,逐步实现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为建设系统各级领导的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服务,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做到迅速、准确、安全地报送信息,以充分发挥其服务作用。
建设系统政务信息,是指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提供重要情况,制定建设事业方针政策、指导建设事业工作发展所必需的,具有时效性、综合性、政策性、权威性等特征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办公厅(室)归口管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务信息工作。
办公厅(室)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依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收集、综合处理、通报、存储政务信息,为领导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服务;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了解和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组织信息工作人员培训。
建设部办公厅负责汇集、处理建设系统的各类政务信息并指导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政务信息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聘请兼职信息员和特聘信息员从事政务信息工作。
第四条 上报政务信息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