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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建设要情专报》:专登中央、国务院领导对建设工作的批示和部领导的工作批示,部领导的重要活动及重要信息。该择报报部党组成员、三总师,送各司司长。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文告》:刊登建设部制定或与建设事业有关的政策法规、部领导的有关讲话,对全国有指导意义的地方性法规等。该文告公开发行。
  第七条 建设系统政务信息也可以通过下列网络传送:
  (一)横向结构网络: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公厅(室)与本机关内部各司局(处室)组成的网络。
  (二)纵向结构网络:建设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组成的网络。
  (三)延伸结构网络: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公厅(室)与同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成的网络。
  下级办公室对上级办公厅(室)应当及时、按质、按量报送政务信息;上级办公厅(室)对下级办公室应及时通报信息报送要点和采用情况,在依法保守秘密的前提下,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第八条 建立健全下列信息工作制度:
  (一)发布信息报送要点制度。建设部办公厅根据一段时间内的中心工作及重大工作部署,结合实际情况,不定期发布报送信息参考要点,供各网络成员单位搜集、报送信息时参考。
  (二)重要信息预约制度。建设部办公厅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办公室视情况需要,通过预约方式,向所属网络成员单位发出重要信息预约通知,提出预约信息的内容、撰写要求和报送时间。网络成员单位要按上级要求积极组织专人搜集材料和撰写,按时上报。
  (三)信息上报及采用情况实行通报制度。信息上报原则上不越级,一般为市(地)报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报部,必要时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建委可直接报部。建设部办公厅对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和部直属单位报送信息及采用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
  第九条 部办公厅每年对上报信息和被采用信息较多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
  第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部机关各司局,要切实把政务信息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做到有计划、有研究、有检查。健全信息工作制度,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在各项工作中的辅助决策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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