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荐国家重点风景
名胜区规划编制承担单位的通知
(2003年6月23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园林局:
为确保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水平,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工作必须委托具备甲级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为了加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编制水平,根据国家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建设部拟于今年下半年公布一批承担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的推荐单位名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担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的推荐单位名单,原则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规划或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推荐。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等院校、全国重点高等院校的规划设计单位由建设部组织推荐。
二、被推荐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甲级城市规划、风景园林设计资质;
2.承担过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或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其中,编制完成3个以上经批准实施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