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类项目是项目执行或组团单位根据我部与外方签署的部级协议内容提出的培训项目,或执行引进技术设备项目合同的国(境)外培训项目以及执行国务院授权代表国家或经国务院批准的部、委、直属机构与外方签定的多边和双边经贸、科技、贷款或赠款等协议安排的国(境)外培训项目。对这些项目由外事司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派出单位名称、派出人数、派往国家或地区、在国(境)外培训时间、经费来源、协定或协议名称及文号等内容,经外事司审核后于年底前汇总报送国家外国专家局。
审批、审核类项目是项目执行或组团单位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复的当年计划填写有关申报表格,由部外事司审核并经部领导批准同意后,再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的项目。审批类项目为国家外国专家局直管经费项目,审批类项目凭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境)任务批件及任务通知书和建设部出国(境)任务批件办理有关组团出国手续。审核类项目凭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境)培训审核件和建设部出国(境)任务批件办理有关组团出国(境)手续。
派往港澳地区的培训项目要在征得国务院港澳办公室或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公室、中央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同意后,再分别按以上规定办理。
六、赴国(境)外培训项目人员的选拔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赴国外培训人员选拔条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引办发〔1990〕121号)的规定执行。部机关干部赴国(境)外培训,应本着精干的原则认真组织,严格审查,其中司(局)级干部赴国(境)外培训,必须经部领导同意,报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处级及处级以下干部赴国(境)外培训,经部人事教育司、外事司同意,报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在申报时,除按规定上报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供由相应出国(境)审批权限主管领导签批的文件及财务部门关于经费来源的说明。
七、所有出国(境)培训团组,都必须纳入计划管理,任何单位都不得未经部外事司批准,擅自联系其他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和单位申报出国组团培训,也不能参与或变相参与部外单位组织属我部业务范围内的出国团组。凡人事隶属关系和因公护照管理属我部的人员,未经部人事教育司审查、部外事司批准同意,不得参加部外组团出国培训。
八、组团单位或派出单位应根据部外事司下达的培训计划要求如实下发组团招生通知,通知应明确培训内容、日程、要求及参团人员条件,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收费标准,合理收取参团人员出国培训费,严禁巧立名目乱收费或超标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