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组团单位或派出单位应在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布的可使用境外培训机构中选择能够满足培训项目需要的,并经部外事司审查,确认合格的国(境)外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其他由各单位自己联系的培训机构,必须经部外事司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同意后,才可执行培训项目。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同国(境)外机构签署有关培训协议或合同。
十、赴国(境)外培训项目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和
国家外国专家局联合颁发的《关于出国实习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93〕财外字第600号)、《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及《国家外国专家局、
财政部关于调整短期出国(境)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和部分国家培训费币种的通知》(外专发〔2002〕95号)。派遣和接受双方必须在合同(或协议)中写明费用支出情况。培训团组和人员回国后,必须如实向部外事司提交经费使用情况的报告。帐目要做到透明公开,不准中外派遣承办机构及培训人员私分或变相私分培训费用,不准用发给奖金或回扣的办法招揽培训团组人员。如有违反,一经查明,将严肃追究培训组团单位或派出单位及团组负责人的责任。
十一、赴国(境)外培训的组团单位或派出单位,要按下列要求对赴国(境)外培训的项目、人员等进行认真考察,选拔:
1、培训要有明确目的,培训内容属我部职能业务范围,并应紧密结合部的中心工作以及国家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迫切需要,或是国内培训难于解决的课题。
2、国外承办机构合格,培训计划充实,有具备称职的授课人员,有对口参观考察的单位,授课时间不少于有效培训时间的三分之一,工作日安排业务活动饱满。
3、培训人员要严格按条件选拔,要具有相应的思想素质、专业基础和工作经历。
4、培训地点相对固定,一般情况限在一个国家的1-3个城市内培训。
5、经费按国家规定收支,不以营利为目的。
6、按规定的渠道和程序报批赴国(境)外培训计划。项目结束后,要提交总结报告。
十二、赴国(境)外培训组团行为应规范化,要杜绝一切不正之风和消极腐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