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
《对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上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
下一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拆迁裁决是否具有行政
复议管辖权的请示〉的复函》的通知
(建办法函[2003]396号 2003年8月25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
在《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过程中,一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我部来函,请示关于上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下一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拆迁裁决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管辖权的问题。我们就此问题向国务院法制办作了请示。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2003年7月16日对此问题作了复函。现将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对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上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下一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拆迁裁决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管理权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3〕148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法制办对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上级房屋拆迁
管理部门对下一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拆迁裁决
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管辖权的请示》的复函
(国法秘函[2003]1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