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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

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
(2003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运费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制定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以下简称:货物运输发票)管理的流程与实施方案。
  一、概述
  实施货物运输发票管理的基本思路是“手工采集、网络传输、电脑比对”。由于货物运输发票票量较大,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的手段,以方便纳税人,提高工作效率。使用信息化手段辅助管理的原则为“从实际出发,分步实施”。
  (一)国税局、地税局主管税务机关采集
  地税局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地税机关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的录入,接收自开票纳税人报送的《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和代开票中介机构报送的《代开票中介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汇总货物运输发票信息,并按规定时间做好数据传递工作。
  国税局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接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电子信息,并按规定时间做好数据上传工作。
  各地采集的发票信息,无论是在税务局端还是在纳税人端,其格式必须满足总局规定的接口标准。
  (二)数据传输
  1.国税局、地税局同级信息交换
  地方税务局根据自身网络分布和数据集中情况,在货物运输发票清单信息的汇总与传输时,可选择以下三种基本模式。一是全省无统一网络,或是有统一的网络,但是数据(包括货物运输发票清单采集的数据)采集和处理集中在区县处理,流程示意图见附图1,简称模式一;二是地市级有统一的网络,而且数据(包括货物运输发票采集的数据)采集和处理直接集中在地市级处理,流程示意图见附图2,简称模式二;三是全省(或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网络条件较好,而且数据(包括货物运输发票采集的数据)采集和处理直接集中在省级(或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处理,流程示意图见附图3,简称模式三。对于数据还未集中到区县的情况,各地应将采集的数据先自行集中到区县,再视同数据在区县的情况传输数据。
  各省级地方税务局应结合自身网络和数据分布状况,与省级国家税务局协商确定省内信息交换的对应双方单位,并上报总局备案。原则上,各省国税局、地税局信息交换地层级应选择附图所示的三种模式之一。这种传输对应关系确定后,不能随意更改。有条件的省市,应尽量提高传输层级。
  对于国税局、地税局在区县级同级交换信息的情况,每月20日前,由地方税务局将汇总的货物运输发票清单的信息传递给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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