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点的设置和识别应当符合本办法附件五《重要点的设置和识别规范》的规定。
第八十条 航路和航线应当根据对导航性能的要求设置导航设施。为了帮助航路和航线上的航空器保持在规定的范围之内运行,导航设施的类型和布局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第八十一条 航路和航线上影响飞行安全的自然障碍物体,应当在航图上标明;航路和航线上影响飞行安全的人工障碍物体,应当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第八十二条 在距离航路边界30千米以内的地带,禁止修建影响飞行安全的射击靶场和其他设施。
在前款规定的地带以外修建固定或者临时靶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获得批准。靶场射击或者发射的方向、航空器进入目标的方向不得与航路交叉。
第八十三条 包括进离场航线在内的航路和航线,必须用代号予以识别。航路和航线的代号、航段距离、两端点的起始磁航向、航段最低飞行高度和其他要求的信息,应当按照航行情报发布规定予以公布。
包括进离场航线在内的航路和航线的代号按照本办法附件六《航路和航线代号的识别规范》指配。
第八节 机场仪表飞行程序的保护
第八十四条 设立机场管制地带的机场,机场管制地带应当包含距离受到限制的起始进近航段的超障区主区以及标准仪表离场航线,以便提供D类空域的保护。
第八十五条 起始进近航段和等待航线区域通常应当包含在终端(进近)管制区或者区域管制区内。起始进近高度低于管制区阶梯的,应当提高起始进近高度。
起始进近航线和等待航线区域使用较少的,也可以不包含在管制区内,但必须在起始进近图中予以标注。
第八十六条 机场仪表进场或者离场飞行程序建立、变更或者撤销的,程序设计部门应当及时协调空域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机场仪表进近程序保护空域的意见。
第九节 等待航线区域
第八十七条 等待航线区域是为了解决或者缓解航空器在空中飞行过程中已经或者将要出现的矛盾冲突,在航路、航线或者机场附近划设的用于航空器盘旋等待或者上升、下降的区域。
第八十八条 确定是否需要划设等待航线区域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附近的空域、航路和航线的布局;
(二)空中交通密度、复杂程度以及空中交通管制的需要程度;
(三)需要等待的航空器的性能。
第八十九条 划设等待航线区域通常应当利用有效的全向信标台和测距台来准确定位。等待航线的进入航向应当朝向或者背向用以定位的全向信标台和测距台,以提高航空器在等待航线区域内的导航精度。
第九十条 利用无方向信标台划设等待航线区域的,等待航线的定位点应当设置在无方向信标台的上空。
第九十一条 划设等待航线区域应当按照等待航空器的性能和飞行程序设计规范进行,并且与周围空域、航路、航线和障碍物保持安全的缓冲区。
第九十二条 划设和使用等待航线区域,应当明确等待高度的气压基准面。等待高度在机场过渡高度(含)以下的,其气压基准面应当为修正海平面气压;等待高度在机场过渡高度层(含)以上的,其气压基准面应当为标准大气压;过渡高度和过渡高度层之间的部分不得用于空中等待飞行。
第九十三条 等待航线区域应当使用标定等待航线区域的导航设施的名称或者代码命名。等待航线区域的名称、范围、使用限制以及其他要求的信息,应当按照航行情报发布规定予以公布。
第十节 特殊区域
第九十四条 特殊区域是指空中放油区、试飞区域、训练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空中危险区和临时飞行空域。
空中放油区应当根据机场能够起降的最大类型的航空器所需的范围确定,并考虑气象条件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试飞区域应当根据试飞航空器的性能和试飞项目的要求确定。
训练区域应当根据训练航空器的性能和训练科目的要求确定。
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和空中危险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设。
根据空域使用的要求,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划设临时飞行空域。临时飞行空域应当尽量减少对其他空域或者飞行的限制,使用完毕后及时撤销。
第九十五条 特殊区域应当确保与周围空域、航路和航线之间的侧向和垂直缓冲区。无法保证要求的侧向或者垂直缓冲区的,经批准可以适当缩小,但必须在通信、导航或者监视等方面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