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国务院公布下放的新闻出版总署
行政审批项目(5项)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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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国务院公布下放的审批项│ 下放后的审批办法 ┃
┃ │目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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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
┃ │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璜│独资包装装璜印刷企业,由所在地省、自┃
┃ │印刷企业审批 │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后,到商┃
┃ │ │务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省、┃
┃ │ │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应于审批后┃
┃ │ │一个月内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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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可录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 申请的可录类光盘生产项目经省、自┃
┃ │审核 │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后,凭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
┃ │ │文件到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手续。┃
┃ │ │ 为提高我国光盘产业的整体素质,严┃
┃ │ │禁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进口二手光盘生产┃
┃ │ │复制设备。 ┃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批┃
┃ │ │准可录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后一个月内应┃
┃ │ │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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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设立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 申请单位需参照《音像制品管理条 ┃
┃ │的审批 │例》中设立复制单位的条件和程序,持设┃
┃ │ │立可录类光盘生产项目申请书、可行性研┃
┃ │ │究报告、生产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
┃ │ │责人的身份履历证明、相关资金信用证 ┃
┃ │ │明、经营生产场所和必备的生产条件证明┃
┃ │ │等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申┃
┃ │ │请报批。批准后,申请单位到所在地工商┃
┃ │ │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
┃ │ │ 每年年底新闻出版总署发布下一年度 ┃
┃ │ │可录类光盘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各省、 ┃
┃ │ │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可按指导意┃
┃ │ │见中有关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进行审┃
┃ │ │批。 ┃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批┃
┃ │ │准可录类生产企业后一个月内应向新闻出┃
┃ │ │版总署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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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和被│ 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和被查缴非法光┃
┃ │查缴非法光盘生产线处理│盘生产线的处理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
┃ │审批 │辖市出版行政部门省内定向审批。接收或┃
┃ │ │收购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和被查缴非法光┃
┃ │ │盘生产线的单位必须是现有的合法光盘复┃
┃ │ │制生产企业。在本省范围内处理有困难 ┃
┃ │ │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
┃ │ │部门可报新闻出版总署在省际之间调剂,┃
┃ │ │由同意收购的光盘复制生产企业所在省、┃
┃ │ │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要┃
┃ │ │将对此类光盘生产线的处理情况在一个月┃
┃ │ │内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要┃
┃ │ │加强对光盘生产线处理流向的监管,严防┃
┃ │ │这类生产线流入“地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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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 企业从事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
┃ │审核 │须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
┃ │ │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样品备案,经省、自治┃
┃ │ │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后,抄送海┃
┃ │ │关部门。 ┃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的┃
┃ │ │批件签发后15日内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要┃
┃ │ │健全相应的内容审查机构和工作规程,并┃
┃ │ │在人员、技术、设备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投┃
┃ │ │入和保障。对在加工贸易项下进出口光盘┃
┃ │ │的内容要严格审查把关,载有国家法律、┃
┃ │ │法规规定禁载内容的光盘,不得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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