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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公布取消和下放的新闻出版总署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监管措施的通知


  附件2:

国务院公布下放的新闻出版总署

行政审批项目(5项)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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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国务院公布下放的审批项│          下放后的审批办法 ┃
┃  │目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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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
┃  │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璜│独资包装装璜印刷企业,由所在地省、自┃
┃  │印刷企业审批     │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后,到商┃
┃  │           │务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省、┃
┃  │           │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应于审批后┃
┃  │           │一个月内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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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可录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  申请的可录类光盘生产项目经省、自┃
┃  │审核         │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后,凭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
┃  │           │文件到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手续。┃
┃  │           │  为提高我国光盘产业的整体素质,严┃
┃  │           │禁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进口二手光盘生产┃
┃  │           │复制设备。             ┃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批┃
┃  │           │准可录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后一个月内应┃
┃  │           │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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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设立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  申请单位需参照《音像制品管理条 ┃
┃  │的审批        │例》中设立复制单位的条件和程序,持设┃
┃  │           │立可录类光盘生产项目申请书、可行性研┃
┃  │           │究报告、生产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
┃  │           │责人的身份履历证明、相关资金信用证 ┃
┃  │           │明、经营生产场所和必备的生产条件证明┃
┃  │           │等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申┃
┃  │           │请报批。批准后,申请单位到所在地工商┃
┃  │           │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
┃  │           │  每年年底新闻出版总署发布下一年度 ┃
┃  │           │可录类光盘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各省、 ┃
┃  │           │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可按指导意┃
┃  │           │见中有关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进行审┃
┃  │           │批。                ┃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批┃
┃  │           │准可录类生产企业后一个月内应向新闻出┃
┃  │           │版总署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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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和被│  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和被查缴非法光┃
┃  │查缴非法光盘生产线处理│盘生产线的处理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
┃  │审批         │辖市出版行政部门省内定向审批。接收或┃
┃  │           │收购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和被查缴非法光┃
┃  │           │盘生产线的单位必须是现有的合法光盘复┃
┃  │           │制生产企业。在本省范围内处理有困难 ┃
┃  │           │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
┃  │           │部门可报新闻出版总署在省际之间调剂,┃
┃  │           │由同意收购的光盘复制生产企业所在省、┃
┃  │           │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要┃
┃  │           │将对此类光盘生产线的处理情况在一个月┃
┃  │           │内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要┃
┃  │           │加强对光盘生产线处理流向的监管,严防┃
┃  │           │这类生产线流入“地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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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  企业从事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
┃  │审核         │须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
┃  │           │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样品备案,经省、自治┃
┃  │           │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后,抄送海┃
┃  │           │关部门。              ┃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的┃
┃  │           │批件签发后15日内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要┃
┃  │           │健全相应的内容审查机构和工作规程,并┃
┃  │           │在人员、技术、设备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投┃
┃  │           │入和保障。对在加工贸易项下进出口光盘┃
┃  │           │的内容要严格审查把关,载有国家法律、┃
┃  │           │法规规定禁载内容的光盘,不得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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