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山东省济宁市
枣庄市境内煤炭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2004年4月21日 财税[2004]80号)
山东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
请你厅、局在充分考虑相关企业承受能力的前提下,在每吨煤炭资源税最高适用税额不超过2.4元的幅度内,提出调整济宁、枣庄两市境内煤炭企业资源税适用税额的建议,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