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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4年GSP认证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8日)宣布失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
印发2004年GSP认证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3年,在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共同努力下,全国GSP认证工作取得了较大的进展。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完成了认证事权的重新调整,并启动了省级认证工作。在非典疫情等不利因素影响下,全国范围内GSP认证工作仍得到良好地开展,完成了2224家药品经营企业的GSP认证工作。但我们要充分认识到,目前GSP认证工作的进展与我们的工作要求仍有差距,工作任务还很艰巨。2004年是GSP认证工作的关键性一年,此项工作完成情况如何对能否顺利实现GSP认证工作总体目标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2004年的工作中,必须将GSP认证作为全年的工作重点,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集中精力、狠抓实干。现提出2004年GSP认证工作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四年一月十四日

2004年GSP认证工作意见


  为加强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药品经营质量,依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局在全面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监督管理的同时,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GSP认证工作的要求。监督实施GSP的目的是实施严格管理,采取严格措施,从根本上保证药品质量的安全有效。因此,监督实施GSP是药品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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