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加强对GSP认证的宣传和督促。
加强对GSP认证的宣传,提高药品监督管理队伍、药品经营企业以及全社会对GSP认证意义、目的的认识,对于推进工作有着积极的作用。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认证的舆论宣传,特别是结合国家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农村“两网”建设等重大任务,向社会广泛宣传GSP认证对加强药品监管、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的重要意义,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推动认证工作的开展,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对认证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方针大力促进药品经营企业实施GSP改造。要向企业讲清形势和政策,消除部分企业期待GSP认证工作“标准放松、时间延长”的想法。对于那些基础条件差、管理落后、明显难以达到要求的企业,应动员其创造条件实施兼并、重组或者转业经营,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
(三)几点措施
1.为保证认证质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2004年加大对认证工作质量和工作纪律的监督检查力度,尤其要加强对群众投诉、举报等方面的核查力度,发现有不严格执行认证标准而导致认证工作走过场的,或者在认证中违法违纪的给予以下处理:
对由于检查工作失误或者标准把握不严格,造成不符合认证标准的企业通过认证检查的检查人员,停止其1年期的认证检查资格。
对由于检查工作严重失误或者对标准把握明显不严格,造成不符合认证标准的企业通过认证检查的检查人员,停止其2年认证检查资格,并予以通报。
对检查中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检查人员,停止其1年期的认证检查资格。对其中问题严重的,取消其认证检查员的资格,违纪的给予行政纪律处罚,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在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认证活动中,出现给予严重违规经营企业认证合格差错的,要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对认证管理工作进行整改;出现给予违法经营企业认证合格差错的,暂停该局组织认证的资格并予以通报,由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地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该地区认证工作。
对不符合认证标准但被通过认证的企业,上一级药品监管理部门依据《
药品管理法》第
94条、
98条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