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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建委《关于在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的函

  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工程,承包履约保证担保金额不低于承包合同价的15%。
  第十三条 承包履约保证担保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28天。
  第十四条 承包人不履行承包合同的,发包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第四章 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

  第十五条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承包履约保证担保的,应当同时向承包人提交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
  房地产开发项目,发包人应当要求承包人提交承包履约保证担保,同时向承包人提交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
  第十六条 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的金额与承包履约保证担保相等。
  第十七条 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除保修金以外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
  第十八条 在承包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承包人工程款时,承包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第五章 预付款保证担保

  第十九条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并要求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证担保的,承包人应当提交。
  第二十条 预付款保证担保金额与预付款金额相等。
  第二十一条 预付款保证担保的有效期截止到预付款全额返还或抵扣之日。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使用预付款的,发包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第六章 保修金保证担保

  第二十三条 工程结算时,发包人将保修金全额支付给承包人并要求承包人提交保修金保证担保的,承包人应当提交。
  第二十四条 保修金保证担保金额应当与保修合同约定的保修金相等。
  第二十五条 保修金保证担保有效期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保修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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