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经营者自2005年1月7日起,进口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三氯乙烯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商务部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商务部将依法予以考虑。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0五年一月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和
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4年4月16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商务部作出初步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
2004年2月16日,商务部正式收到无锡格林艾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三氯乙烯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认为申请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一条及第
十三条和第
十七条有关中国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四条、第
十五条规定启动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商务部于2003年4月16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商务部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1999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
(二)倾销调查
1.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六条规定,商务部于2004年4月8日就收到国内三氯乙烯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分别通知了俄罗斯和日本驻中国大使馆。
2004年4月16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并向俄罗斯和日本驻中国大使馆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所在国家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商务部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国外企业。